2016年、2017年借款,2021年追债,结果为时已晚。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因诉讼时效期已过,原告的75万元打了“水漂”。
2016年10月28日,胡某作为某水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向陈某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7年3月20日,胡某再次以水利公司名义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
2021年,陈某以未收到还款为由,一纸诉状将水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偿还75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陈某表示,在履行借款义务后,他陆续收到数笔还款,共计98万元,自认为是水利公司的还款。可2020年另一判决生效,他才知道这些钱是水利公司代为其他公司的还款。同时,水利公司提出,陈某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陈某与水利公司签署的两份《借款合同》,其诉讼时效均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12月28日和2017年5月20日。陈某可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在收到水利公司资金时就知道相应资金性质及情况,而不是在另案判决时才能知道,故其是否误解不是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或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陈某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向法院请求保护涉案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水利公司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定程序,法律即对“还”有所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要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将予以支持。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