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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为劳动者撑腰,这些情形“视同工伤”
        www.cdwh.dyxscl.com 】 【 2022-08-16 12:42:27 】 【 来源:人民法院报、广州日报

          下班后突然死亡,线上加班倒地不起,遭遇这些情况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无疑是全社会持续关注的话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各地仍存在适用标准不一等情况,四川法治报梳理了近期各地宣判的相关案例,判决体现了为劳动者“撑腰”的法治精神。

          

          案例1 身体不适下班后在职工宿舍内死亡 法院:宿舍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职工在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下班后回到职工宿舍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

          

          陈某某生前是某塑业公司的职工,在挤出车间工作,工作时间为一周白班、一周夜班,依次轮替。某日早上7点40分左右临近夜班下班时,陈某某在职工食堂吃完早饭便回到职工宿舍休息。晚上8点左右,因陈某某没有去车间交接班,工友袁某便到宿舍寻找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呼之不应,双脚冰凉。随后到场的120现场确认陈某某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公安局出具的报案回执载明,陈某某死亡时间大约为下午4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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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民警走访调查,陈某某死亡当天早上和中午,陈某某的工友看见其在就餐时表现出食欲不佳、难受得捂住胸口等,还称下班后要去医院看病拿药,身体状态不太好。经过勘查发现,尸体没有明显外伤,无自杀迹象,怀疑是因病死亡。

          

          随后,某塑业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陈某某受伤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条款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陈某某的儿子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维持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陈某某儿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某是在即将下班时感到身体不适,回到宿舍休息后死亡的,其已不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在工作时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遂判决驳回陈某某儿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某儿子提起上诉。

          

          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即已明显身体不适,因临近下班时间,其延迟至下班后回到职工宿舍休息以缓解症状,符合常理。而职工宿舍本来就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陈某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陈某某的死亡事件,符合认定“视同工伤”的上述规定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死亡”的情形。同时,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陈某某的死亡事件中,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不得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遂改判撤销 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和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条文的制定,是考虑到职工在正常工作中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形,通常具有突发性、迅猛性和危重性的特点,其病情的变化让人猝不及防,或者即使经抢救也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上述情形虽不属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但立法上将此作为“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体现了对非工作原因死亡的职工既特殊保护也作严格限制的工伤保险立法精神,有利于为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也有利于抚慰死者家属的心灵创伤,减轻其遭受的痛苦和损失。

          

          本案结合工友证言、体检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等进行综合评判,推定陈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已突发疾病症状,因临近下班时间,延迟至下班后回到职工宿舍休息以缓解症状,从而认定陈某某的死亡事件符合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的认定有助于厘清对“视同工伤”条文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从而进一步规范实践中“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

          

          案例2 下班后在家线上加班猝死 法院: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

          

          下班后,石某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石某妻子诉请法院,要求认定为工伤。

          

          日前,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法院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男子下班后 在家线上加班猝死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审改判 死者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具体到本案中,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据此该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本案中石某19时22分之后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石某的推定,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结合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据广州日报


        法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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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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