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蟾蜍984只 获刑并被责令修复生态
9月20日,记者从资阳中院获悉,该院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资阳市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姚某等4人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一案。据悉,被告人王某、姚某等4人在乐至县境内共同非法猎捕、销售野生中华蟾蜍,该行为造成当地野生蟾蜍数量下降,生态平衡被打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查,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乐至县孔雀乡、回澜镇等地非法捕猎中华蟾蜍984只,销售后牟利3670元。姚某从王某2处收购中华蟾蜍217只,销售后得赃款1000元。资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8个月;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1年10个月;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8个月。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事案件判决后,资阳市检察院请求判令4人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就其破坏生态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合议庭受理案件后,发现4被告思想存在“逮癞蛤蟆是小事”的误区,遂对4被告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教育。通过普法教育,4被告认识到中华蟾蜍是捕食害虫的农业卫士,是生态链中重要环节,对自己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表示真诚认罪悔罪。后4被告与资阳市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用购买、放生中华蟾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就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癞蛤蟆,学名蟾蜍,属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此外,常见的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动物,受《野生动物法》保护。
李雪 吴霜雪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吴显云
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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