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因此,执行法官经常会受到这样的“灵魂拷问”:“我官司打赢了,也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拿到钱?”“你们是法院,为什么会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下落?”“终结本次执行是不是法院就不管了?你们肯定和被执行人是一伙的!”
事实上,在法院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对于这类案件,法院纵使穷尽“洪荒之力”,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那么申请执行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呢?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以案说法,教当事人这样避坑。
什么是“执行不能”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执行不能”案件。
2017年11月23日晚,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刘某某与刘某在进入路口交汇处时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某赔偿刘某942630.98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刘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刘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刘某某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年满70岁,患有疾病,劳动能力较弱,无经济能力履行义务。
鉴于申请执行人刘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且家人均患有慢性疾病,家中缺乏劳动力,整个家庭靠低保收入维持生计,生活非常困难,为缓解申请人刘某一家的经济压力,执行法官多次到其家中走访,积极为其争取司法救助。最终,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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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执行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这种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执行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实际困难,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涉民生案件进行司法救助,有效破解困局,补位“执行不能”,传递了司法温情,彰显了人文关怀。
常见的“执行不能”案件有哪些
龙泉驿区法院法官表示,民商事“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比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另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也常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
案件“执行不能”后,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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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是缔约前进行有效识别。申请执行人自身要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清偿。
二是诉讼时采取保全措施。如发生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三是执行中履行配合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法院能快速执行到位。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