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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www.dyxscl.com 】 【 2023-03-29 10:10:0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过罚相当

          

          3月28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修改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等相关规定,明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过罚相当,对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处罚不宜过高。

          

          在食品生产经营方面,条例草案完善了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网络食品经营、食品追溯等方面具体规定。例如,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的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销售凭证的规范,保证食品可追溯;保护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明确应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在完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前二者的许可条件。同时新增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在线服务平台,推行许可备案网上办理和电子证书的发放、使用;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在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注重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重点食品可追溯,规定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重点监管品种食品目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粮食储备等部门共同制定。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食品监督抽检等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执法水平。

          

          此外,条例草案统筹食品安全监管与发展,明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过罚相当,对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处罚不宜过高。一是补充完善了不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未达到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要求、企业未按照要求上传重点监管品种食品数据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二是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单独规定,降低处罚额度。例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时,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饮具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没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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