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强鹏
伴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不断加快,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的行政案件不断增多,我们可以称之为“官告民”案件。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以及执行局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往往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尤其是涉及行为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本文重点以土地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行为执行为切入点来进行探讨、分析。
一、类案意见
土地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的具体内容一般为金钱给付执行和行为执行,金钱给付执行参照正常民事执行案件执行即可,行为执行应适用“裁执分离”原则。
二、案例展示
L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2月向L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土地类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主要处罚内容为:一、责令H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1.99平方米集体土地;二、限H公司一个月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三、处罚款1599.70元(H公司已缴纳)。
L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L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准予执行。L区人民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L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由L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意见探寻
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一般主要有三项申请执行内容: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收缴罚款。该三项内容中,收缴罚款属于金钱给付执行,是法院执行局的“主业”,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其他两项关于行为的执行对于执行局甚至整个法院来说,处理起来难度都比较大。因为大多数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等土地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所涉土地及建(构)筑物都已经建设了很长时间,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年之久,时间跨度大,违建事实存在时间较长,涉及人员较广,而且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难度很大,不是法院一家可以完成的,容易形成执行积案,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中指出,“裁执分离”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征收拆迁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难题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充分协商后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定,既有利于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监督功能,又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资源优势,对明确司法与行政的职能定位,确保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意义重大……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宽“裁执分离”适用范围,以践行立法机关提出给有关改革探索“留有空间”的意见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相关建议。今年以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该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
上述司法解释及文件明确规定了行政非诉执行领域的“裁执分离”原则,并指出可以探索和推广。“裁执分离”即行政决定的审查主体与执行主体分离,在办理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等土地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局应联动起来,在裁定准予执行的上述类型案件中,积极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行政决定得以实现。
人民法院在适用“裁执分离”原则办理土地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应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与当地政府沟通,确保上下联动、横向协调一致。
作者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