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office365桌面应用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_365bet足球外围网站
2020年12月,确诊新冠肺炎后,成都20岁女孩赵某某的个人生活被放到了网民的“窥私镜”下。引爆舆论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今年省两会上,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主任李世亮带来了这份《关于健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议》。
李世亮说,疫情防控是2020年全年的关键词。由于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健康安全利益,向社会公开确诊病例相关信息具有必要性。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公民信息保护机制,患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信息、职业等与防疫目的无关的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甚至出现网友对确诊患者进行“人肉搜索”、侮辱、诽谤的极端情况多次发生,使公民信息保护这一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的热点。
李世亮告诉记者,我国实体法层面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并非全无法律依据可循:宪法作为基本法,通过“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等规定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此类条款均为宣示性、原则性条款,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实际上赋予了政府部门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关职能部门往往依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另一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与病患个人信息公开相关的法规中,未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收集信息、信息保管方式、信息公开流程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也未明确政府工作人员因过失泄露个人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等,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因此,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李世亮认为,疫情防控中确诊病例的个人信息公开主要涉及信息收集、信息传输和存储(包含相应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交换和共享)、信息使用、披露各阶段。目前,各阶段中的个人信息公开主要存在信息收集、披露主体不合法;信息存储、传输手段存在风险;信息公开事前保护机制缺位、行政处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2020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建议针对疫情防控中使用个人信息的实际需要,及时推动地方性法规或政策规范的制定,规范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收集、处理、公开,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对此,李世亮提出了明确收集主体,确立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完善信息收集、处理的管理机制,规范信息收集处理规程,明确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等6点具体建议。
李世亮说:“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信息收集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但鉴于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法定收集主体可授权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物管等主体实施具体的信息收集工作,由法定主体承担责任。”
完善信息收集、处理的管理机制方面。李世亮建议制定个人信息收集、传输的操作规程,明确个人信息存储、传播方式,准确界定不能对外公开的个人信息范围,对公开的个人信息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政府工作人员专用的信息传输平台等,减小信息收集、传输过程中的泄露风险。同时,针对个人信息在政府内部使用、对外公开分别制定对应程序,以适应不同使用目的之需求。
为规范信息收集处理规程,李世亮建议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个人信息处理、存储工作,准确确定工作人员的操作权限,如,严禁其私自在社交平台泄露个人信息;明确规定信息收集人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对公民履行告知义务,释明信息使用目的、方式、范围以及信息处理规则等事项,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时,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信息泄露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阻断信息传播,减小对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