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发出首份情侣分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
分手后遭前任威胁 保护令来了
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反家庭暴力中心接到一起求助:我和男友分手后,还一直被纠缠、威胁,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旌阳区法院依照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出全市首份情侣分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据了解,卢某与蒋某某认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双方于2021年8月同居。相处后,卢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和,便搬离住处,与蒋某某提出分手,但遭到蒋某某的拒绝。此后,蒋某某使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留言骚扰威胁卢某,强迫卢某与其结婚。为达目的,蒋某某以同居时拍摄的隐私照片威胁卢某,卢某整日处于担惊受怕之中,以至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为避免蒋某某的持续骚扰、跟踪、泄露个人隐私,卢某向旌阳区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经旌阳区法院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接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明双方在恋爱分手后蒋某某多次骚扰、威胁卢某,造成卢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可以确定卢某后续仍有面临骚扰、威胁、隐私泄露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旌阳区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蒋某某对申请人卢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卢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蒋某某泄露、传播申请人卢某隐私和个人信息。
2023年3月16日,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至辖区公安机关及社区,如被申请人蒋某某违反保护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法官说法
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女性在面对前任的纠缠、威胁时,选择主动寻求法律帮助。但以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均是基于婚姻、同住亲属等身份关系发出,在恋爱交友关系中,被侵害的一方是否有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一直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扩大了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范围,加强对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对保护处于婚恋交友关系中及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女性的权益有重要意义,及时防范了“分手暴力”等社会现实危险。
如果你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积极寻求帮助,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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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俞阳)
新闻链接
亲属多次滋扰 人格权侵害禁令发出
3月21日,记者从资阳市雁江区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发出了今年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陶某某、李某、李某某1、李某某2到曾某住处骚扰曾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申请人曾某系资阳市雁江区某小区一处住宅的业主,与其公婆共住该房。被申请人陶某某系曾某丈夫的外婆,被申请人李某、李某某1、李某某2系曾某丈夫的舅舅及姑母。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因陶某某赡养问题,四被申请人多次到曾某一家的住处滋扰,致使曾某一家无法正常生活,经多次报警处理无果,故曾某向本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
雁江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对申请人一家的正常生活状态形成了滋扰,虽经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处置但是未能改变,属于人格权侵害。曾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为了保护申请人人格权权利,防止侵害的继续发生,雁江区法院裁定:禁止陶某某、李某、李某某1、李某某2到曾某住处骚扰曾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毛宇 吴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