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交通事故 各有各的不同
邛崃市法院的判决给驾驶员敲响警钟
调解协议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是否必然失效?在门诊进行康复治疗而主张的误工费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必然承担责任?……昨(28)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近期审理的3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为大家找到了答案。
案例一
2022年2月23日,蒲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路过某T字路口时,驶入道路左侧以避让陈某停在路边的车辆时,遇到了吴某驾驶的车辆并发生碰撞。撞击后,蒲某又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蒲某受伤。24日,蒲某、陈某、吴某在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撤案协议,约定由陈某赔偿蒲某医疗费1000元,吴某赔偿蒲某医疗费1100元,各方自行承担车辆损失。
3月7日,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蒲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某、吴某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某认为既然已经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调解撤案协议应当无效,遂以吴某、吴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蒲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1500元,并判令吴某赔偿其已经支付给蒲某的医疗费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在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并不必然导致调解协议的无效,且签订调解协议并达成赔偿意见系对自己权利自愿处分的行为,在后续无证据推翻协议效力的情况下要求吴某承担车辆维修费和蒲某的医疗费违背了诚信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21年7月30日,梁某驾驶车辆在一交叉路口与黄某、李某发生连续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黄某受伤。黄某入院后共计住院治疗16天,后转入门诊进行继续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23530.34元。该起事故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李某不承担责任。后来,黄某将梁某及其保险公司和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16天+60天)、护理费等共计56927.34元,其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分摊黄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黄某处于工作年龄,住院期间必定会导致误工,所以住院16天的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医嘱并未载明60天的康复期,且黄某不能证明康复期间属于具有医嘱载明的休息期或者康复期间一定会造成其停工,所以黄某主张60天康复期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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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的保险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13934.32元,李某的保险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2177.35元,梁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3699.55元。
案例三
2021年11月16日,寇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车主为杨某)与相对方向行使而来的肖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该起事故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寇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不承担责任。车辆损坏后,肖某花费的救援和维修费用共计20000元。
事故发生后,肖某以寇某、杨某及车辆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寇某、杨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0000元,车辆折旧费200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2000元车辆维修费用,所以肖某未获赔的维修费用为18000元。因肖某不能证明车辆的折旧费,所以对肖某主张的车辆折旧费用不予支持,且肖某不能证明杨某对此次事故存在过错,所以对肖某要求杨某承担责任的主张同样不予支持。为减少诉累,法院决定将案件诉讼费用一并结算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寇某赔偿肖某共享损失共计18463元。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