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 受贿1903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 受贿1903万元
郭某东获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3月29日,由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东受贿案,经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决郭某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由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东涉嫌受贿案,系绵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建春出庭支持公诉并列席审委会。绵阳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绵阳市纪委监委等单位400余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经查,2006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郭某东利用担任三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以及科发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提供信息、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代某等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1903.75万元。
郭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有力指控了郭旭东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精准提出量刑建议。郭某东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赃。法院采纳了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当庭判处郭某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被告人郭某东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宁丹 赵银熙
编辑: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