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公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规范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为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各方责任能够落实到位,条例草案新增“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统筹安全和发展”的规定。同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采用新闻报道、专题节目等形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一是进一步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预防工作,规定车站、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违法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相关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等。二是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存储相关规定,新增“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三是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的相关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其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在活动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正常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障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保障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方面,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的权利救济,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