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今年第四批春雷行动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家网吧串通涨价被罚8万元
在直播间虚假宣传有名人代言商品,罚款75万元;20家网吧私自成立协会串通同时涨价,均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春雷行动2023”和“铁拳”行动2023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扭住重点、攥指成拳,查办了一批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的案件,28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10件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即在其中。
案例1
直播带货号称商品有名人代言
2022年6月10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成都樊星传媒有限公司在某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贵妃颜鹿胶糕”是某名人代言商品的举报线索。经查,2022年3月,在某名人并非涉案商品的代言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对该商品代言情况进行核实,在直播带货中虚假宣称某名人为该商品的代言人。当事人拥有粉丝4400余万人,此次直播带货观看人数上千万,销售涉案商品3000余单,销售金额30余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今年2月21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假借别家商标销售自家竹笋产品
今年2月7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在广元市鑫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查获涉嫌侵犯“雅雨轩”“鑫素娃娃”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泡竹笋成品及半成品10余吨、包装袋2万余张、包装箱1000余个。经查,从2021年6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四川省雅雨轩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省桐梓县康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及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印制含有5家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包装袋,用于生产竹笋产品。经鉴定,上述部分商品侵犯“雅雨轩”“鑫素娃娃”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20余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今年3月7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3
20家网吧串通同时涨价
今年1月28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中江县紫荆在线网吧等20家网吧存在同时间涨价行为的线索。经查,20家当事人自行成立未经民政局登记的“中江网吧行业协会”,商定了“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上网费用涨至会员卡8元/小时、临时卡10元/小时、通宵卡30元/晚”等内容,并形成了《中江县网吧协会公告》。1月22日零时起,20家当事人对上网价格进行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涨价。
20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3月23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20家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20家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7750.5元、罚款共计8325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医院使用过期器械和药品
2022年10月25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对筠连一一八中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均有过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金属骨针”“一次性无菌注射针”等4种医疗器械共115支,以及“地西泮注射液”药品4支均已相继过期,涉案医疗器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9502.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违法行为。今年1月11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15支、没收过期药品4支、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包装饮用水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标
2022年10月17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载明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批次包装饮用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经查,2022年9月1日,当事人受委托生产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506桶,实际出库500桶,出厂检验时使用5桶,留样1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506元,违法所得500元。另查明,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26日被大邑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8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包装饮用水1桶、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物业公司未及时申请检验电梯
2022年12月8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住宅电梯20台和商用电梯3台再次检验日期均为2022年11月。当事人在上述23台电梯检验到期后未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今年2月24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出售劣质化肥 获利1万元
2022年11月29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郑某销售的“力德立农”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总养分、P2O5、K2O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经查,当事人以2800元/吨的价格购进上述化肥32吨,并以3300元/吨至3500元/吨的价格销售24吨,剩余8吨,货值金额11万元,违法所得1.56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今年2月7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8
以假充真 生产假化肥230吨
2022年11月29日,峨边县市场监管局在刘某某处查获“钙镁磷肥”化肥78吨、各类包装袋7000余条。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肥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为0.12%,低于标注的“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12%”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微硅粉生产假化肥达230吨,并向犍为县龙孔镇和铁炉镇、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蒲江县朝阳湖镇和西来镇等处的经销商销售152吨,货值金额6.84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涉嫌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今年2月13日,峨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9
销售“五粮液年份酒”?假冒的
今年2月6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在邓某某库房内查获涉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76瓶。经鉴定,上述产品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22年6月至今年2月期间,当事人从某平台购进“85年”“88年”的“五粮液”白酒480瓶,销售及自用404瓶,剩余76瓶,货值金额近72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品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今年2月17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0
回收名酒酒瓶 灌入低价酒
今年1月6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凉山州公安局在徐某、陈某处查获涉嫌侵犯“茅台”“国窖”“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11瓶、空瓶799个,货值金额40.76万元。经鉴定,上述产品侵犯了“茅台”“国窖”“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名当事人利用回收的上述品牌白酒空瓶,灌入低价瓶装白酒,使用购入的包材包装后进行销售。
2名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今年2月6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