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巨额贷款到期未还 法院宽限5个月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认为,该企业无严重违约行为,暂时经营周转困难,并非经营状况恶化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还不上银行近千万元贷款怎么办?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该院在尊重合同约定、保护金融债权的前提下,考虑到借款人的主客观情况及金融机构的预期,给予某建设公司5个月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助力企业“满血”重生。
2021年7月,某建设公司与某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需求,借款期限12个月。在借款期限内,某建设公司按时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某建设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2022年10月,某银行诉至青羊区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履行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建设公司认为其工程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运营,该公司暂时出现经济困难,导致无力按约还款,希望对贷款进行展期。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期限届满后,某建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能按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认定某建设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以及支付至结清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关于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法院认为,第一,某建设公司按约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无严重违约行为,无大规模的债务危机和诉讼纠纷,其到期未归还本金,系暂时的经营周转困难所致,并非经营状况恶化。第二,该公司在贷款到期前积极追加担保,向某银行归还了10万元借款本金,积极协商展期,不存在逃废债情形。第三,案涉借款有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以及3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三类担保,且诉讼中,某银行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金融债权的实现有一定保障。第四,案涉各方在贷款到期前对展期进行协商,意向方案与现已签订的合同及担保登记办理情况基本吻合,双方未能展期系因部分细节问题未能谈妥,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亦未超出各方主体的基本预期。
最终,法院考虑该案中合同履行情况及金融债权实现的基本需求,参考相关规定精神,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给予某建设公司履行债务5个月宽限期。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