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健身房健身已经成为当下很多年轻人的选择,当你办了卡信心满满的准备锻炼的时,候却发现健身房“跑路”了,会员卡里的钱找谁退?别急,法官来给你支招!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某健身房还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便已经开始向外发放宣传单并预售健身会员卡。消费者黄某被宣传单上承诺的未来会开放游泳池的服务所吸引,果断预交了200元定金,并于2021年11月21日与该健身房签订正式《入会协议书》,支付了入会费3088元。2022年5月20日,健身房发出了一份《通知》,称因疫情及其他综合原因,导致游泳池不能正常开放,并承诺不晚于2022年7月20日开放游泳池的相关服务,若届时还未开放,将承担退还用泳池办卡会员的相关费用。但令黄某没想到的是,直到2022年6月30日,该健身房仍处于关门状态,一直未正常营业。
在此期间,黄某曾多次与健身房沟通,希望按照违约处理,要求健身房退还合同金额,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黄某将该健身房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该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该健身房返还合同金额合计3288元以及986.4元违约金(己付会籍费用的30%)。最终本院判决该健身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退还入会费3288元和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黄某向某健身房共计支付了会员费和定金共计3288元,与某健身房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某健身房应向黄某提供游泳健身服务,但某健身房未能在其承诺的时间提供服务,且目前已没有正常营业,此行为已经明确表明某健身房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黄某可以与某健身房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退还会员费3288元。合同解除后,某健身房未能及时返还上述款项,黄某存在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该健身房应赔偿黄某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示
提示一:消费者在健身房办理预付费充值类健身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实地考察,评估风险。在决定办卡之前,最好实地考察健身房经营环境、设备设施、营业口碑、场地租赁期限等各方面条件,充分评估预付费风险;
2、警惕在建预售,慎重考虑决定。对于未施工建设完毕即开始提前预售的健身房办卡充值业务应当提高警惕,特别是新办理营业执照,尚未正常开始营业的新在建健身房,其运营风险偏高,消费者决定提前预充值办理健身卡的应当慎重考虑决定;
3、勿轻信口头承诺,落实合同条款。不轻信口头宣传承诺,签订书面合同并留意合同细节。对于健身房商家关于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会员卡适用项目范围等服务承诺,一定要在书面合同中具体体现;要仔细阅读书面合同各条款内容,对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明确、商家不加盖公章、过分削减商家方义务等应要求商家补充完整;
4、留存证据,有备无患。妥善保存能够记录交易过程的各项凭证。对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定金收据、付款支付凭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应当妥善留存,以便维权时能够通过证据精准还原案件事实。
提示二:消费者在遭遇健身房纠纷后维权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理性维权,依法维权。采用理性合法手段维权,若遇到商家“跑路”或者出现其他纠纷的,消费者应当理性、依法维权,切勿采取哄抢健身器械或者其他涉嫌违法的过激的维权措施;
2、搜集证据、还原事实。充分收集证据,应当仔细收集前期预留的各项单据凭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以拍摄相应照片、视频,通过证据以充分还原客观事实;
3、评估维权难度,确定维权途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纠纷解决途径。若与健身房发生纠纷,可以首选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调解组织等有关单位和组织主持调解,以便快速解决纠纷。若调解不成,则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牛区人民法院)